禁止租房是剝奪公民自由?
近日教育部下發通知,大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租房居住,對極少數確實需要在外租房居住的學生,要經本人和家長雙方簽字報學校備案。這項政策有一定彈性,體現了區別對待。但有些部門做法就令人費解了。近日,某省教育廳則直接明令嚴禁大學生在外租房,規定在外住宿的學生必須限期搬回學校住宿。(8月6日《***》)
禁止大學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理由是為了保證大學生的人身、財產**。的確,出租屋往往容易成為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帶,發生在校外出租屋的各類惡性案件與日俱增,在外租房的大學生難免要承擔起較大的人身與財產風險——學校的出發點是好的。
但是,出發點好並不能說明這樣的行為就沒有問題。在我看來,以愛的名義強行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是*為殘酷的行為之一,禁止大學生在外租房居住恰恰就是這種行為。
除極少數特例以外,大學生都已經是成年人了,這意味著他們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公民;作為一個真正完全意義上的公民,他們享有一切憲法予以確定的公民權利。“大學生”是他們的身份,但這種身份標簽並不能影響他們享受普適全民的公民權——大學生首先是成年人,首先是公民。
一個生活在法治國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隻要不違法,他就享有**的選擇自由——因為這種選擇屬於基本公民權之列。大學生作為成年公民,享有對居住地點的選擇自由,這意味著他們有權選擇住在校內,也有權選擇住在校外的出租屋內——簡言之,在校外租房居住是大學生應享有的公民權。
從教育部門的禁令中,我能夠體會到教育部門對大學生人身財產**與健康成長的關愛之心,但也深深感受到**化的規定缺乏現代公共管理理念。
一個真正懂得如何在法治國家中進行公共管理的教育部門應該明白,自己能做的應該是不斷改善校內學生宿舍的軟硬件設施、優化學生的居住環境,吸引更多大學生自由、主動地選擇在校內居住;而動輒以禁令剝奪大學生的選擇自由,強行將他們圈入校園,這實在並不是一件值得讚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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