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一案:被告律師富敏榮妙語集錦
1、雙方代理人自我介紹完畢,法官問雙方有何異議,該大律說:“馬紅民是助理律師,沒有做代理人的資格。”原告律師耐心授課:“助理律師不是不能做代理人,是不能單獨做代理人。”該律遂低頭不語。
2、原告出示了從九個網站上下載的多篇文章,證明野鶴文章發表後有眾多讀者跟著謾罵原告,導致原告的名譽受損。該大律說:“網上評價,不足為憑,可能是原告自己罵自己。”原告反駁說:“網上評論也是輿論的一種,原告取證的網站有的采取實名注冊,無法冒名,有的雖然可以任意發言,但是會顯示出發言者所在地,可以看出來自世界各地。”
3、對原告出示的親屬證詞,對法官時不時有深意地莞爾一下、以示對原告說法不屑的聰明蛋律師言之鑿鑿理直氣壯地說:“根據*高法院規定,證人必須出庭,證明人既沒有身份證編號,不能證明其人的存在,原告也沒有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律師反駁說:“根據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證人可以不出庭,其中一條是路途遙遠。”
4、*絕莫過於此:“野鶴文章所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分析批評是正確的、有出處的,評價內容是建立在分析論證的基礎之上的,是有事實依據的。模仿了方舟子經常使用的筆法和文風,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5、好容易開始用證據說明觀點了——原來還是野鶴提供的:“‘洋奴氣十足’是有事實依據的。比如他在……演講中說,的聽證會和美國的可不是一回事,其實是廣告會。”這裏的聽證會指的是2001年核酸營養品聽證會。
6. 被告對方舟子的30多篇文章進行了公證,以證明野鶴文章“引文正確,內容真實”。這些經過公證的文章在法庭上反而多次被原告直接拿來證明野鶴如何斷章取義,歪曲原意。
7. 被告律師在*後陳述時聲稱“原告長期以來發表了大量惡毒攻擊黨和*****的言論,這有許多證據。”審判長製止原告向他要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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